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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大学刑法课44 (第3/8页)

理工的,到了研究所才学习科技法,去年还被我当掉

    ,今年重修就把本来消化不良的法学概念都吸收了,证明事在人为,大家要好好

    把学长当榜样知道吗?」

    老师满意地把孙学长介绍给我们认识。

    干,长得比我帅,学期成绩还最高分,搞不好以后专攻智财权还是专利律师

    什幺的,月入百万不是问题,老师会不会以后就只跟他示範啊,我我我...「

    来,大家想想看,有什幺犯罪行为是平常做出同样的行为并不触法,一定要具备

    特殊身分才该当犯罪的?」

    老师突兀的大红色身影像只蝴蝶般穿梭在课桌间,引导学生回答。

    「贪汙!」

    何心瑜道。

    「渎职!」

    陶锋嘉也抢答。

    「图利罪!」

    路人男道。

    「很好,但是你们有没有发现,你们回答的都偏向哪一种身分?」

    老师轻盈地巡了教室一圈,最后身影落在孙鑫淼学长桌前。

    「公务员。」

    学长淡淡道。

    「对,这些犯罪的主行为如果发生在一般人身上,例如学艺股长小平要求柯

    俊毅多付2元,否则不帮他订书,会不会成立刑法2条项的一般受贿

    罪?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,要求、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

    益者,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罚金。」

    哈,怎幺可能只为了2元就出卖良心,如果是借姚雨葳来用一下还比较有

    可能,可能是刑总课长期下来的制约,我竟忍不住对着朋友妻起了一点淘气的念

    头。

    「不~~~会。」

    同学们异口同声道。

    「国家大量地创设这种非自然犯罪的型态,是在维护国家法益,不容国家的

    公权力因为公务员的种种行为而被侵犯,然而,在这些犯罪态样之外,还有其他

    的犯罪因为行为人的特别身分被入罪,你们再想想有哪些行为。」

    老师双手往后撑住孙鑫淼学长的桌上,然后轻轻地撑起小小的屁屁坐上了学

    长的桌上,短裙下一双笔直的白皙长腿挂在桌边晃呀晃的,非常性感撩人。

    「杀直系血亲尊亲属!」

    有人抢答道。

    「生母杀婴罪!」

    一个拼命翻着小六法的同学接着刑法272条的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之后又

    找到了274条的生母杀婴罪。

    「很好,这两个犯罪刚好一个是加重,一个是减轻,非常有利我们理解3

    条的意义。大家看刑法3条─项: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成立之罪,其共

    同实行、教唆或帮助者,虽无特定关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论。但得减轻其刑。第

    二项: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,其无特定关係之人,科以通

    常之刑。大家知道这个条文怎幺解释吗?」

    老师慧黠的眼神轻轻环顾教室一圈,除了重修的学长之外,大家都一头雾水

    ;我拼命地想理解法条的内涵,也只是一知半解,这文字运用得太好了,拆开来

    看各个字都看得懂,合在一起却像印地安人纳瓦荷语编出来的密码一样。

    「意思是,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杀害A君的母亲,A君固然该当杀害直

    系血亲尊亲属罪,B君则怎幺处理?虽无特定关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论,也

    就是B君在法律上会被评价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共同正犯,但马上跳到

    3条第二项无特定关係之人,科以通常之刑,A君母亲毕竟不是B君的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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